籌設同意書、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 地球電臺執照、特許執照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 出租、出借或轉讓。
按第一類電信事業依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乃屬特許事業,其發照對象均屬特 定,故其相關證照及頻率核配之特許不得由經營者任意處分之。爰參考行動通信業 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條及固定通信業務管 理規則第三十條規定體例,限制經營者之出租、出借、轉讓行為。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