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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30 條
經營者所設固定地球電臺之天線設施,應與高壓電力線保持安全距離,其
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以上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避免危及
公共安全。
經營者應對其所設置之固定地球電臺之場所設定明顯警告標示並採取適當
措施。該警告標示尚應載明輸出功率、所在位置、電信業者、簽證技師及
日期等。但天線直徑一‧二公尺以下,僅具接收功能之小型地球電臺,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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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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