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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33 條
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衛星通信網
路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認可簽署。
前項施工及維護日誌應至少保存一年,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經營者應提
供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體例。
三、配合電信法第四十一條電信事業人員遴用之規定,及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
    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中有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認定採遴用人員資格審
    核報備方式,不核發資格證照,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四、考量電信設備之施工及維護細節事項,係屬經營者自行維運管理範圍,非屬本規
    則監理事項,為簡化行政作業,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修正主管機關並移列為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