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終止地球電臺設備使用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繳銷電臺執照 ;其未繳銷電臺執照者,由主管機關廢止之。 前項電臺之射頻器材,經營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 理。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撤銷」及「廢止」用語之區分,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