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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37 條
固定地球電臺之運作,除小型地球電臺外,符合下列四種情形時,始得採
遠端控制:
一、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地球電臺。
二、負責運作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可隨時迅速到達固定地球電臺現場做必
    要之處置。
三、遠端控制站應可監測及控制固定地球電臺之運作。
四、固定地球電臺經檢測或通知有干擾合法通信時,遠端控制站可立刻停
    止固定地球電臺之發射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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