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增設固定地球電臺時,應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衛星 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 經營者變更固定地球電臺之設置地址、射頻設備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適 用前項規定;其射頻設備變更採相同廠牌型號時,得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明定經營者變更固定地球電臺之相關設置,涉及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者,應申 請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僅變更射頻設備並採相同廠牌型號者,經主管機關核 准得逕為設置,爰修正第二項。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