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39 條
經營者之固定地球電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可選用任一衛星系統組成
衛星通信網路。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經由衛星系統發射信號至國外或接收國外信號之
路由,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在緊急情況下改用不同衛星系統時,應即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並應將其情事載明於維護日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