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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41 條
衛星通信業務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
監理業務,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