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測,其未按規定 使用或設備故障致干擾他人通信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必要時得 限制其使用,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