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事業之通信網路相介接時,不得逾 其特許業務範圍。其接續之方式及費率計算,依主管機關所定電信事業網 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為規範所有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或其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之相關義務,所涉 網路接續之管理皆訂定於「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爰將名稱予以修正,以 資明確。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