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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50 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電信設備及高
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為管理衛星通信業務之經營,得命經營者檢送下列報表,經營者
應提供之: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電信設備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