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電信設備及高 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為管理衛星通信業務之經營,得命經營者檢送下列報表,經營者 應提供之: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電信設備者。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