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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55 條
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特許執照之處分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無線電頻率
使用之核准及地球電臺執照,並通知電信事業終止其電信機線設備之租用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