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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作業流程如附件一),應檢具申請書(格式如
附件二)、事業計畫書、財務能力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向主管機
關申請籌設。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通信型態。
四、電信設備概況:
(一)系統設備建設時程。
(二)系統架構及工作原理(含衛星系統特性說明)。
(三)衛星通信固定地球電臺特性(含無線電頻率規劃)及預定設置位置
      、數量(附內政部地政司發售之臺灣地區經建版五萬分之一地形圖
      1:1 影印圖,並標示電臺位置及作業方位角、作業仰角及天線場形
      圖)。
(四)工作頻段、頻寬、最大發射功率、調變方式及空中介面規範;發射
      功率為可變者,應說明發射功率變化範圍及變化準則。
(五)與其他電信網路介接之介面規範,其介面規範應依序採用主管機關
      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既有電信系統之互連條件。
(六)系統服務品質。
五、財務結構:
(一)已成立之公司,應提出最近三年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二)籌設中之公司,應提出發起人名冊、公司章程草案、認股人名簿及
      實收資本額之說明資料。
(三)外國人持股或認股比例計算表(如附件三)。
(四)股權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認股人債信之證明文件。
(五)預估未來五年之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計畫。
(六)預估並編製未來五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一)經理人之電信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
(二)工程設計及維運說明(系統設計、設置及維運計畫書)。
(三)五年業務推展計畫及預定目標(含市場預估、分享市場之比例、預
      估用戶數、業務推展方式及市場調查報告)。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八、人事組織:
(一)已成立之公司,應提出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董事名
      簿、監察人名簿、經理人名簿及股權占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名簿(
      以持股比例由大至小排序)。
(二)籌設中之公司,應提出發起人名冊、公司章程草案、認股人名簿(
      以持股比例由大至小排序)。
九、預定開始營業日期。
十、使用者權益保障相關措施。
十一、事業計畫書摘要,可供主管機關引用及公開之資訊。
十二、其他事項。
前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申請籌設逾第六條第二項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限或申請人未檢具申請書或事
業計畫書者,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6 月 04 日
一、第二項第八款修正理由如次:
(一)公司法前經總統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八九二○
      號令公布修正施行,該法第六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
      照後,不得成立。」修正為「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是
      以,爾後「公司執照」即予廢止不再核發。有關機關原以公司執照作為資格證
      明文件者,即應配合修改相關作業方式,爰將第八款「公司執照」修正為「公
      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配合行政院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院臺字第○九八○○○六二四九D號令核定營
      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止,爰將第八款「營利
      事業登記證影本」予以刪除。
(三)參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及無線寬頻接取業
      務管理規則等所定事業計畫書內容,增訂申請人應檢附股權占百分之一以上股
      東名簿之規定。
二、增訂第四項,明定申請人非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提出申請案或未備具主要文件,
    其申請案件將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
三、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