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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如下:
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新臺幣一億元。
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新臺幣五億元。
申請人應於第十四條所定期間內,收足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全部金額。
申請人經營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者,應於核可籌設後分
別計算其應實收最低資本額;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者
,如該業務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亦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