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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系統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及審驗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5.申請基地臺射頻設備審驗所需證件、資料:
5.1 審驗申請表(如附表二)。
5.2 申請人相關證件影本:
5.2.1 設備為國內產品:
   (1)申請人為送審設備製造商:應檢附申請人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
        登記證、工廠登記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證。
   (2)申請人為送審設備代理商或銷售商:應檢附申請人之公司執照、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送審設備製造商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
        、工廠登記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證。
5.2.2 設備為國外產品:
      應檢附申請人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
      營許可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
5.3 送審設備相關資料:
5.3.1 設備檢測報告正、影本,正本審驗後退還。
5.3.2 使用手冊及詳細規格。
5.3.3 設備型錄及 4x5 吋以上正、反面彩色照片五份(廠牌型號須清晰
      可辨讀)。
5.3.4 電路方塊圖(BLOCK DIAGRA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