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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系統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及審驗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8.審定證明之核發:
  申請人送交之證件、資料經審驗符合規定者,發給審定證明如附表五。
  註:審定證明僅對基本檢測項目負責,不做設備功能、設備品質及其他
      檢測項目之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