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審定證明之註銷:
(1)送審設備之專利權問題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如有糾紛,經法院判決
申請人敗訴時,本局應即註銷其審定證明。
(2)申請人公司結束營業時,本會註銷其審定證明。
(3)審驗通過之設備銷售時,其設備之廠牌型號應與當初送審之設備完
全相同,否則註銷其審定證明。
(4)本會對審驗通過之設備保有抽驗複查權利,如抽驗不合格經本會通
知後三個月內為改善,本會得註銷其審定證明。
(5)已出售設備之審定證明不因第一款至第三款註銷審定證明而喪失效
力。
(6)經本會註銷審定證明者,自註銷日起半年內,不得申請同一廠牌型
號設備之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