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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工程評鑑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十、獎懲辦法
(一)評鑑結果之等級及受獎名額,由評鑑小組決定後,交由本會核定並
      公開頒獎表揚之。
(二)未參與評鑑或評鑑結果未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依電信法、有線廣
      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