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獎懲辦法 (一)評鑑結果之等級及受獎名額,由評鑑小組決定後,交由本會核定並 公開頒獎表揚之。 (二)未參與評鑑或評鑑結果未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依電信法、有線廣 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