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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工程評鑑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三、評鑑對象
(一)廣播無線電臺:領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廣播執照者。
(二)電視無線電臺:領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電視執照者。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領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營運許可證者。
(四)固定型地球電臺:領有本會核發之地球電臺執照者。
    上述電臺設有分臺或轉播站者,由本會公開抽選其一列為評鑑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