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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電話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4.行動電話無線電一般基地臺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
4.1 基本資料:
    申請者依事實填妥,惟本會審驗人員若有疑義時,得依現場事實修正
    。
4.2 一般審驗自評項目:
4.2.1 一般性項目:
   (1)架設許可證之查核:
        基地臺、天線地址須與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內容相同,如
        架設許可證所載地址與實際裝設地址不符,而係屬同一棟或相鄰
        建築物(隔巷亦可)時,於補正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2)射頻設備審驗合格證明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須貼上經本會審定合格證明標籤,且其設備型號
        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者相符(審定合格標籤貼於設備適當
        位置)。
   (3)合法權利人同意書之查核:
        基地臺之室內及室外相關設備,其裝設處所均須取得合法權利人
        同意書或租賃契約等文件,其文件內容應表明其係由權利人所為
        ,並願負所有法律責任之意旨。                            
   (4)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依規定裝設:                          
        依據民航相關法規規定,天線結構高度超過地平面 60 米者,須
        具備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5)裝妥備用電源:                                          
        機房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源設備以維持電信服務之暢通及
        適當品質。                                              
   (6)責任分界點之查核: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設備之接裝電信機線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
        分界點,如保安器或隔離器。
4.2.2 參考項目:(不作判定)
   (1)參考項目第 1、2、3、4 項之實際內容標準請依照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經營者發包工程或採購設備時,建議列為驗收要求,以確
        保通信品質及安全。                                      
   (2)參考項目第 5  項,經營者應依相關規定逕向主管機關辦理,如
        未依照規定辦理,應自負其責。                            
4.3 技術審驗自評項目
4.3.1 一般規定
   (1)基地臺測試前,申請者宜先將設備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暖機)
        ,因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      
   (2)基地臺測試射頻單體時,測試取樣(burst) 次數至少應達 50 
        次。                                                    
   (3)饋電系統損失、天線增益部分,申請者應提供原廠設備規格書,
        惟必要時本會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現場樣本實測後作適度修正。
   (4)每個基地臺抽測三個射頻單體(設備未達三個射頻單體者測試全
        數射頻單體)。射頻單體之選取方式如下:                  
        扇型(sector)基地臺:應依不同發射方向(sector)選取射頻
        單體。                                                  
        單扇型基地臺:應依該基地臺頻率計畫(frequency plan)之前
        、中、後頻率選取射頻單體。                              
   (5)測試結果容許範圍為標準值加計測試設備誤差值。若測試設備靈
        敏度高於標準值時,則該部分不予測試。                    
4.3.2 測試項目、標準及方法:                                    
4.3.2.1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                          
        依涵蓋該細胞所需實際功率加計傳輸設備損失及天線增益得出最
        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應在 500  瓦以下,遇有電波干
        擾發生時,申請者應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高度、方向或暫停
        其運轉至改善為止。                                      
4.3.2.2 電波功率密度:                                          
4.3.2.2.1 電波功率密度值:                                      
       (1)屬 800MHz-1000MHz   頻段所容許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為 0
            .45mW/cm2 。                                       
       (2)屬 1700MHz-1900MHz  頻段所容許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為 0
            .9mW/cm2  。                                       
4.3.2.2.2 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1)屬單一基地臺之電波功率密度超過所容許最大值,申請者應
            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高度、方向,使電波功率密度低於
            所容許最大值。                                      
       (2)屬共站之基地臺,測試時除須以待測基地臺天線所使用之各
            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密度量測外,亦須以量測加總其他基地臺
            之電波功率密度,如加總後之電波功率密度值超過所容許最
            大值,申請者須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高度、方向,使電
            波功率密度低於所容許最大值。                        
4.3.2.2.3 電波功率密度之測試程序:                              
       (1)測試點之高度:                                      
            基地臺架設於建築物者,將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基地臺
            所在同一樓板,並離該樓板地面 1.6  公尺處為測試點之高
            度;基地臺架設於空地者,將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離地
            面 1.6  公尺處為測試點之高度。                      
       (2)測試點之選擇:                                      
       (2.1)測試點之選擇,以基地臺每一天線正前方左右各約四十五
              度且人體可活動範圍內為測試區域。                  
       (2.2)如上述(2.1) 之測試區域內無法執行測試時,則以天線
              正前方左右四十五度外之其他方向且人體可活動範圍內作
              為測試區域。                                      
       (2.3)如上述(2.1) 及(2.2) 之測試區域內有障礙物等因素
              ,以致無法執行測試時,則該天線之測試點可排除選擇及
              測試。                                            
       (3)測試方法:                                          
       (3.1)以測試饋電線之兩端分別連接至接收天線信號輸出端與頻
              譜分析儀信號輸入端。                              
       (3.2)審驗人員在測試區域內先以工程型手機量測電波功率強度
              (dBm) ,以工程型手機量測得出最大值之地點為測試點
              ,再利用頻譜分析儀進行量測並記錄之。              
       (3.3)每一測試點均須以該天線所使用之各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強
              度值(dBm) 量測,其量測時間為一分鐘,並量取最大值
              記錄之。                                          
       (4)測試值換算:                                        
            每一測試紀錄值先換算成電波功率密度值(mW/cm2) 再加
            總,始為此測試點之電波功率密度值。
       (5)電場強度及電波功率密度換算說明如附錄                
4.3.2.3 調變特性:                                              
       (1)頻率誤差(frequency error) 應在 90Hz 以下。        
       (2)相位誤差(phase error)RMS  應在 5°以下及 PEAK 應在
            20°以下。                                          
4.3.2.4 通話測試:                                              
        可經由該基地臺與對應之交換設備完成行動電話手機之通話測試
        。                                                      
4.3.2.5 基地臺對應之相關交換設備:                              
        經營者所報審驗之基地臺總數(含本次報驗數量),如累計達其
        事業計畫另一階段所應建設基地臺數量時,審驗人員應確認經營
        者所報階段性之相關交換設備數量已完成建設,且其相關交換設
        備之地址與所報經核准架設之地址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