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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電話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5 行動電話無線電微細胞基地臺及增波器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
5.1 基本資料:                                                  
    由申請者依事實填妥,惟審驗人員若有疑義時,得現場依事實修正。
5.2 審驗自評項目:
 (1)架設許可證之查核:
      微細胞基地臺或增波器、天線地址須與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
      內容相同,如架設許可證所載地址與實際裝設地址不符,而係屬同
      一棟或相鄰建築物(隔巷亦可)時,於補正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2)射頻設備審定合格證明之查核:
      微細胞基地臺或增波器射頻設備須貼上經本會審定合格證明標籤,
      且其設備型號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者相符。
 (3)合法權利人同意書之查核:
      微細胞基地臺或增波器之室內及室外相關設備,其裝設處所均須取
      得合法權利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等文件,其文件內容應表明其係由
      權利人所為,並願負所有法律責任之意旨。                    
 (4)通話測試:                                                
      可經由該基地臺與對應之交換設備完成行動電話手機之通話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