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者,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 公開陳列。但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專供輸出、 輸出後復運進口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已明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輸出後復運進口,得免先經型 式認證、審驗合格始得輸入之規定,爰配合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