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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 10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者,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
公開陳列。但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專供輸出、
輸出後復運進口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
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已明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輸出後復運進口,得免先經型
式認證、審驗合格始得輸入之規定,爰配合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