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經型式認證、審 驗合格,並應領有電臺架設許可證、電臺執照或專案核准文件,始得設置 。
未經許可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責任,電信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已規定 ,本辦法無另行規定之必要,爰刪除本條持有之規定。
配合文書處理規定,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