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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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免請領進口許可證,
僅規範郵寄輸入者至多不得逾二部,因無總數管控,以致民眾可多次
郵寄輸入,成為管制漏洞,爰參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免驗辦法第
八條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除自行攜帶外之所有方式之輸入數量限制,其方式
包括郵寄輸入及郵寄以外其他方式輸入。
-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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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行政院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核定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達成自國外進入
政府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委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報關免事先報請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核准進口,以縮短測試時程之規劃意旨,爰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規定。
-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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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簡化進口管制程序使已普及大眾使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得免請領進口許可證
,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使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得
郵寄二部以內或攜帶五部以內進口免於管制。
二、為因應電信設備相關國際展覽會簡易通關之需以促進國際商務交流,爰增訂第一
項第六款,使適用貨物暫准通關規定,並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辦進口許
可證。
三、刪除現條文第二項規定,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說明二。
四、其餘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