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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 21 條
同一申請人同一次輸入不同廠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申請進口許
可證所檢具之架設許可證或專案核准文件有效期間不同者,應分別申請進
口許可證。
輸入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得合併申請進口許可證
,不適用前項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
為明確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進口係按廠牌、型號、檢具文件之效期申請進口許可證之
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