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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 22 條
進口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每證限使用一次。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
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但進口許可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架設許可
證或專案核准文件之有效期間。
進口許可證遺失時,應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第一項,明確每張進口許可證只能使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