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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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公司登記制度修正為經營許可執照與公司登記可分別辦理,爰
將領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公司及籌設中公司,其申請經營許可執
照程序及應備文件分別規定,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配合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第三項、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酌作文字修
正。
三、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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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之申請程序係採行二階段為之,為簡化該申
請程序,增訂第二項已具法人資格之公司得直接申請經營許可執照。而尚在籌設
之公司仍得按現行規定申請經營許可執照,爰第一項酌作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明定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全時,
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補正期限內完成補正,及駁回申請之要件。
三、修正第五項,明定未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換照者,應依新申請經
營許可執照之規定辦理。
四、現行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已可自本會全球資訊網站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進口許可證,為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提升行政效率,爰增訂第七項,明定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及經營許可執照亦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
五、現行條文第二、三、四項移列至第四、五、六項。
六、修正條文第六項配合前述項次增列及移列,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