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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 9 條
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將其上一年度所製造或輸入
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列表,並自行或委託其隸屬公會送請主管
機關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
一、本會便捷貿 e  網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正式上線後,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可自本會資訊系統資料庫作查詢、統計、分析及列印,無須再由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輸入廠商提供相關資料,爰刪除每年應定期向本會提報所製造或輸入之電信
    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列表之規定。修正為由本會通知後,始提報上一年度所
    製造或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之紀錄表。
二、現行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其販賣並未作流向管制,而須電臺執照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則須先申請架設許可證始得設置、持有,實無須再請廠商定期
    報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名稱、廠牌、及其購買人或受讓人詳細紀錄表,爰刪除本
    條文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