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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依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於電信使用者執行停止提供電信服務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電信事業,係指以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並經交
    通部發給特許或許可執照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