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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事業依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於電信使用者執行停止提供電信服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三 本注意事項所稱政府機關,係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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