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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依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於電信使用者執行停止提供電信服務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四 電信事業於接獲政府機關書面通知或民眾書面檢舉電信使用人有違反 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事,經認定確有違法事實者,得依法停止 提供該違規使用者租用電信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