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政府機關經必要之查證確認有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事後, 始得以書面通知電信事業執行停止提供該違規電信使用者之電信服務 。 前項書面通知應以正式公文,載明所查獲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 定之電信服務種類、電話號碼、違法事實、機關之連絡單位或人員、 連絡電話或傳真機號碼,函送該電信使用者所屬電信事業或該電信事 業指定之受理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