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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依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於電信使用者執行停止提供電信服務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八  電信事業依第四點規定執行停止提供電信服務因而涉訟時,書面書知
    電信事業停止提供服務之政府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