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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第 11 條
本業務營業區域為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高
雄市。
經營者增加前項所定營業區域以外之營業範圍,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一、為內政部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台內民字第○九八○一六二九二五號令發布,自九十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
    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
    ,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