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業務營業區域為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高 雄市。 經營者增加前項所定營業區域以外之營業範圍,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一、為內政部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台內民字第○九八○一六二九二五號令發布,自九十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 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 ,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