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第 13 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含)以上之本業務申請案;相同股東或認股人
持有不同申請人之股份達各該申請人資本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各
該不同申請人視為同一申請人。
申請人之一股東或認股人同時持有本業務之他申請人之股份,該股東或認
股人除於其中一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外,於其餘申請人之持有
股份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申請人違反第二項規定時,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並無息退還押標金,但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退還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