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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第 19 條
得標決定方式如下:
一、依競標者報價單高於公告底價之報價數值,由高至低排列得標順位;
    其報價數值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其高低順位。
二、以得標順位之前二順位競標者為得標者。但第一順位之得標者選用B
    1頻段時,其餘選用B1頻段之競標者均不得為得標者,並依序由其
    他非選用B1頻段之競標者遞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