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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第 23 條
本業務之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
一、直接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
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
三、設定質權人為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間應自繳交履行保證
金之日起至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之末日起算三個月止。
得標者申請展延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前項履行保證期間之
展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