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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第 24 條
得標者所繳履行保證金,依下列規定分二階段發還之:
一、於系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
    之預定基地臺設置數量之百分之二十五(含)以上,並接裝電信機線
    設備竣工時,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及依規定取得特許執照後,得申請
    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二分之一,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相當履行保證
    金二分之一之保證責任。
二、於系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
    之預定基地臺及系統交換機設置數量之百分之百,並經主管機關審驗
    合格後,得申請退還履行保證金之餘額,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其
    餘保證責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