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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第 25 條
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四年;得標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
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
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
其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