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或經營者所設置之基地臺,其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依行動 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一、本條相關規定已納入基地臺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訂定,爰簡化本條 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基地臺架設許可等事項,應依基地臺管理辦法辦理。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配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