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第 27-1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所設置之基地臺,其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依行動
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一、本條相關規定已納入基地臺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訂定,爰簡化本條
    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基地臺架設許可等事項,應依基地臺管理辦法辦理。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配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