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證後,應按其許可之系統建設;其系統與其他系 統間之銜接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 銜接電路在同一棟建築物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得標者之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系統網路內之銜接機線 設備之電路,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自行建設。 前項經核准建設之電路如為自建有線光纖或銅纜時,其建設應合於下列規 定: 一、其舖設網路之路線用地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 二、其舖設網路需與公用事業所有管線或相關設施附掛線路者,應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項建設之電路如為微波鏈路,其頻率指配及電臺架設許可等事項,依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如為衛星鏈路 ,其頻率指配及電臺架設許可等事項,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 辦理。
一、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三 條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配合修正第四項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