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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第 29 條
得標者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之預定基地臺設置數量百分之
二十五(含)以上,並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
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執照影本。
四、資費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五、系統網路建設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