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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第 31 條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十五年。
前項特許執照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
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重新換發特許執照;其審查
項目及核准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