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設同意書、系統架設許可函(證)、電臺執照、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 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 關申請換發。 籌設同意書、系統架設許可函(證)、電臺執照、特許執照或核配之無線 電頻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一、為規範經營者遺失、毀損或變更架設許可函(證)或電臺執照,應申請補發或換 發,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為規範經營者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架設許可函(證)或電臺執照, 修正第二項規定。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