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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第 36-1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定規範得標者或經營者變更基地臺電臺地址或機件廠牌係屬全新架設,應重
    新申請電臺架設許可等管理事項,爰訂定第一項之規定。
三、為簡化作業程序,得標者或經營者如變更基地臺天線地址而未變更基地臺地址者
    、變更基地臺機件型號而未變更其廠牌者或變更基地臺射頻單體數量者,則視為
    既有電臺之變更,爰於變更前報請備查,另對已取得電臺執照者,應於一個月內
    完成變更,再換發電臺執照,爰訂定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