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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第 37 條
申請人或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使用電信號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