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完成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系統之建設,並接裝 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審驗。 經營者依前項規定報請審驗前,應自行進行網路測試並作成紀綠,其測試 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 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第一項技術審驗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參照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體例,明定經營者新增或變更系統交換設備,應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審驗,取得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現 行條文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 二、其餘未修正。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