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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第 38 條
經營者完成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系統之建設,並接裝
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審驗。
經營者依前項規定報請審驗前,應自行進行網路測試並作成紀綠,其測試
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
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第一項技術審驗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
一、參照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體例,明定經營者新增或變更系統交換設備,應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審驗,取得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現
    行條文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