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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第 49 條
經營者應依其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其內容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但其變更不得影響履行保證金及原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
前項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