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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第 5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除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依下列二階段程
序辦理:
一、第一階段:依規定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資格與條
    件。
二、第二階段: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者(以下簡稱競標者),依規定參加
    競標,得標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
    。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達一件(含)以上者,應辦理第一階段之審查作業
;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達一件(含)以上者,應辦理第二階段之競標作業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