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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第 60 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
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經營者所提報之各項資料不得為虛偽之記載。
前項所定相關資料之提報種類、內容、格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經營者提出有關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
,經營者不得拒絕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